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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5
2014年01月15日 12:09 來源: 【打印】
附件5
建筑
加拿大將附件1中的聯邦實體和附件3中的聯邦企業包括在關于“工程”的本附件中。適用于附件2中的次中央實體以及附件3中的次中央企業之“工程”將于1994年4月15日或在此以前被列入清單,最終清單將在新《政府采購協議》達成后18個月內提供。
定義:
工程合同系依據《聯合國產品分類法》第51類、以通過任何土木或工程手段實現目的的合同。
《聯合國產品分類》第51類清單:
包含在《聯合國產品分類法》第51類的所有工程服務。
附件5的備注
1.不論本協議作何種描述,本協議不適用于以下內容的采購:
1)疏浚;及
2)代表交通部提出的工程合同
2. 總備注適用于本附件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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